單位食堂食材供應項目(預算金額在限額標準以上的分散采購項目),由于食材需求的特殊性,項目需求難免品類繁雜,既使根據需求進行合理分包后,單一標包如由一家供應商承擔,可能出現因特殊情況或供應商應急能力有限,導致無法正常供貨的情況。故實際操作中,采購人更傾向于同時確定2家中標供應商輪流供貨,或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供貨,以保證食材供應正常。請問這么操作是否合規,是否違反《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禁止設置備選庫的規定?
答:個人理解該采購模式屬于定點采購,不違背《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是定點采購,采購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兩家供貨商的供貨比例、供貨份額、供貨時間等相關事項,以避免在合同履行時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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