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綜合評標法時,常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綜合評標法價格分占比多少為合理分值,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下面我們就這個問題跟大家探討一下。

綜合評標法價格分占比
綜合評標法價格分
綜合評標法一般是100分制,大多數項目價格分是30分,其他分值在70分左右。
相關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87號令)中規定
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可是這里只設置了最低限額,并沒有最高限額。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概括
綜合評標法價格分占比30分的最多,也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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