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滁州網報道 日前,安徽省出臺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并規定于11月1日起執行。昨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此次調整后,滁州市區和各縣(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380元/月和1280元/月;與此同時,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小時)也同步上調,滁州市區為16元/小時,各縣(市)為15元/小時。

滁州市區和各縣(市)調至1380元/月和1280元/月
記者了解到,上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在2015年,滁州市區為1250元/月,各縣(市)為1150元/月;滁州市區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小時)為13元/小時,各縣(市)為12元/小時。2018年11月1日起,滁州市區和各縣(市)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及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都進行了相應上調。
據市人社局勞動關系科工作人員介紹,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并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物價等因素,省政府今年再次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上調。該工作人員還對勞動者容易誤解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解讀,即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是加班費的執行標準,“這個標準主要就是針對按小時計算薪酬的‘小時工’。正常用人單位里的職工,加班費的計算仍按勞動法所規定的標準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公積金等
記者獲悉,根據《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中剔除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增加了“含金量”;具體來看,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該工作人員表示,這是我省建立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以來,第13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與此同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設置,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提高低收入群體收入等,均具有積極作用。
用人單位如有違反規定行為,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廣大勞動者應當如何維權?記者從市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支隊獲悉,如果某個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起初是責令企業改正并支付差額;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改正,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支隊將強制企業支付差額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賠償金。勞動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支隊報案。
(記者湯 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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